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01 日
- 當事人諸羅驛站商務旅館股份有限公司、郭勝仁、陳宜徽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66號 聲 請 人 諸羅驛站商務旅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勝仁 代 理 人 陳宜徽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3年11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度司催字第39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3年6月27日將公告刊登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 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9號公示 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書記官 張簡純靜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066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新臺幣) 001 諸羅驛站商務旅館股份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嘉義分行 113年5月15日 11,550元 EA0000000 受款人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