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2 月 18 日
- 法官陳思睿
- 當事人琨達實業有限公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73號 聲 請 人 琨達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豊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3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已於民國113年8月27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 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3號 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12月27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該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書記官 吳佩芬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73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001 友良高科技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彰化銀行東嘉義分行 110年3月31日 55,108元 0000000 琨達實業有限公司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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