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8號
- 聲請人
- 德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貴川
- 代理人
- 蔡景元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除權判決前之言詞辯論期日,應並通知已申報權利之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載有明文。
二、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05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13年3月23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在公示催告期間未滿前聲請為除權判決等情,亦有效力,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8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台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1 黃承鴻 嘉義縣義竹鄉農會 112年11月30日 250,000元 EB0000000 德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