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全字第34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郭耀龍
- 相對人
- 興翰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童冠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事件,債權人聲請假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即聲請人應於5日內補正釋明請求及假處分原因之證據。
理由
一、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因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之虞,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處分,民事訴訟法第532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然依同法第533條準用第526條規定,聲請人應就請求及假處分之原因釋明之。
二、查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即系爭票款訴訟勝訴之相關文書或其他證據,亦未提出假處分原因之釋明證據,爰請於5日內補正之,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