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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全字第40號

假處分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陳卿和

聲請人
陳建程
代理人
林再輝律師
相對人
金邦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蔚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登記出資額事件,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即聲請人應於5日內補正請求定暫時狀態之原因事實及釋明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原因之證據。

理由

一、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然依同法第526條規定,聲請人應就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釋明之。前開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538條之4、第533條規定,於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亦準用之。

二、查債權人聲請相對人於本案訴訟判決確定前,禁止對相對人所有喆富開發有限公司股權行使2/3以上表決權,解任喆富公司之董事、並禁止申請變更喆富公司之負責人、地址、印鑑章及彰程部分,並未說明定暫時狀態之原因事實及釋明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原因之證據,應於5日內補正之,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玫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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