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補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退休金或資遣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02 日
- 法官陳美利
- 當事人周漢鐵、萬安國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13號 原 告 周漢鐵 被 告 萬安國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盛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或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次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5條亦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二項請求被告給付短少工資、資遣費、未休特別休假工資、國定假日未休加班費共新台幣(下同)694,162元與提繳勞工退休金不足額41,584 元至其個人退休金專戶,是本件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為735,746元(計算式:6941,62元+41,584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 20元,然依前開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後,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273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及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書記官 陳雪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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