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3號
- 聲請人
- 黃秋祥
- 相對人
- 翔盛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金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聲請人聲請勞動事件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應給付工資新臺幣(下同)498,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