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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7號

履行調解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陳美利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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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陳偉翊
被告
黃筱涵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履行調解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因違反勞資爭議調解之保密義務之違約金新台幣(下同)250,00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450元,尚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美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亭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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