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訴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5 年 01 月 05 日
- 法官陳威憲
- 法定代理人顏廷真
- 原告真心成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陳苡姍、陳家穎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15號 原 告 真心成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廷真 訴訟代理人 歐陽圓圓律師 被 告 陳苡姍 陳家穎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瓊雅律師 被 告 侯奕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3日 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5年1月15日下午2時,在本 院第10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本件應由侯奕亘本人為其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10條、第170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侯奕亘係民國00年00月出生,有個人資料查詢1份在卷 可稽,於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時固為未成年人,原應由法定代理人代理為訴訟行為,嗣於訴訟繫屬中於114年10月成年而 取得訴訟能力,且未據兩造提出書狀聲明承受訴訟,揆諸上開規定,自應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被告侯奕亘本人承受訴訟,續行本件訴訟程序,爰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再開言詞辯論部分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其餘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書記官 陳雪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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