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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司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展延清算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13 日
  • 法定代理人
    張國龍

  • 原告
    北益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司字第2號 聲 請 人 北益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國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延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青松樂活科技農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期限應於民國114年2月6日 起准予延展至114年8月6日。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清算完結,未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青松樂活科技農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今於清算期間,因青松公司原有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13號返還原料事件、110年度重訴字第57號 清償債款事件等攸關聲請人與第三人間之債權債務關係民事訴訟,現均已上訴二審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審理中,致盤點青松公司資產之清算程序仍在進行中,為此,懇請准予延長清算期間等情。 三、經調閱本院111年度司司字第21號清算人就任及112年度司司字第22號、113年度司司字第4號、113年度司司字第29號展 延清算之民事卷宗,尚核無不合,爰准許聲請人之聲請。惟聲請人亦應積極應訴,待訴訟結果後續為清算程序,以符於限期內完結清算之旨。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魯美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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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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