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司字第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展延清算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14 日
- 法定代理人張國龍
- 原告北益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司字第32號 聲 請 人 北益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國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延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青松樂活科技農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期限准予延展至115年2月6 日。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清算完結,未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青松樂活科技農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青松公司)之清算人,因青松公司原有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13號返還原料事件、110年度重訴字第57號 清償債款事件等攸關聲請人與第三人間之債權債務關係民事訴訟,現均已上訴二審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審理中(案 號:112年度上字第311號、113年度上字第32號),迄今仍未審結,致盤點青松公司資產之清算程序仍在進行中,為此,懇請准予延長清算期限。 三、經調閱本院111年度司司字第21號清算人就任及相關展延清 算之民事卷宗,核無不合,爰准許聲請人之聲請。惟聲請人仍應積極應訴,待訴訟結果後續為清算程序,以符於限期內完結清算之旨。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魯美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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