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317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20 日
- 法定代理人唐明良
- 原告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人、蘇秋慧
- 被告陳慧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31792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代 理 人 蘇秋慧 債 務 人 陳慧靜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執行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之勞務報酬及調查財產以供執行。經查:第三人分別為宏盛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為桃園市;瑞毅人資有限公司,所在地為新北市林口區,應為執行標的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俱有管轄權。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本件依職權裁定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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