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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404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債務執行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01 日

  • 當事人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江建憲黃宥芯即黃柔瑄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40472號 債 權 人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代 理 人 江建憲 債 務 人 黃宥芯即黃柔瑄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執行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執行之標的為債務人對第三人之薪資所得債權,經查:第三人為全國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為臺北市文山區,應為執行標的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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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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