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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85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4 日

聲請人
聯晟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淵泉
相對人
謝嘉聰
債務人
佶成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重成
債務人
謝雲清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第 873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謝嘉聰於民國(下同)113年7月31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其及債務人佶成通運有限公司、謝雲清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6,50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3年8月15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且依法登記在案。茲因債務人佶成通運有限公司邀同相對人謝嘉聰、債務人謝雲清為連帶保證人,於113年8月26日向聲請人借用5,170,000元,清償期為118年7月26日,並有約定按月攤還本息,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詎相對人等未依約繳款,尚積欠本金4,8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契約書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為證。另本院於114年10月31日通知相對人、債務人等就抵押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債務人等迄今仍未表示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七、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附註: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土地)︰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185號    編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嘉義縣 梅山鄉 梅北  672 110.00 全部
附表(建物)︰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185號       編 號  建 號  建物 門牌  基地 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單位: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    權利 範圍  備考      第 一 層 第 二 層 騎 樓 合 計 主要建 築材料 及用途 面 積 面 積 單 位   001 124 嘉義縣○○鄉○○村0鄰○○路000號 嘉義縣○○鄉○○段000地號 住家用,磚造,2層 41.94 37.80 10.25 89.99 自宅 41.20 平方公尺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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