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司拍字第2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31 日
- 當事人蔡正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07號 聲 請 人 蔡正仁 兼送達代收 人 林宏信 相 對 人 林義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林義雄於民國(下同)114年4月1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3,500,000元,雙方約定清償 期為114年7月10日,相對人並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普通抵押權,且經登記在案。詎屆至清償期,相對人等不依約履行,尚積欠本金3,500,000元及利 息、違約金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三、聲請人上述主張業經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消費借貸契約書(借據)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七、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附表(土地)︰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207號 編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嘉義縣 番路鄉 北下坑 339 75.02 全部 債權額比例:聲請人蔡正仁35分之32、聲請人林宏信35分之3。 附表(建物)︰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207號 編 號 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 備考 第 一 層 第 二 層 騎 樓 合 計 001 87 嘉義縣○路鄉○○村0鄰○○○000○00○0號 嘉義縣○路鄉○○○段000地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加強磚造,2層 39.00 53.44 12.00 104.44 債權額比例:聲請人蔡正仁35分之32、聲請人林宏信35分之3。 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司拍…」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