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3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111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1 日

聲請人
黃昱中
相對人
大勝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素雅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113年度存字第181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260,000元,准予返還。

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106條規定,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等7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聲請人前依本院112年度訴字第442號民事判決,為擔保為假執行之實施,曾提供新臺幣260,000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113年度存字第181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因兩造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上易字第187號(原審法院及案號:本院112年度訴字第442號)判決確定,訴訟業已終結,且經本院114年度司聲字第27號定21日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經本院調閱相關卷宗、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核閱無誤,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魯美貝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司聲…」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