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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32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08 日

聲請人
大勝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素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玉對等八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履行協議事件,聲請人為免假行,前依本院112年度訴字第442號民事判決提供新臺幣78萬元為擔保,並經本院113年度存字第185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茲因上開判決業經廢棄,爰聲請裁定返還擔保金等語,及提出民事判決、提存書等影本為證。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返還擔保金,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2款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亦未提出委任狀等,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2日函聲請人5日內補正,聲請人於同年月14日合法收受,有送達證書2紙在卷可稽,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是本件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於法未合,應予駁回,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魯美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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