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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68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13 日

聲請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理人
許榮晉
代理人
吳棋笙
相對人
崴騰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法定代理
相對人
人 曾奕盛
相對人
曾郁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0,464元,及自本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 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113年度訴字第855號判決確定,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百分之99,餘由原告負擔。聲請人預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570元,此有本院收納款項收據可參。故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訴訟費用10,464元(計算式:10,570元*99%=10,46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並應依上揭規定,自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魯美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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