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3 月 13 日
- 法官陳寶貴
- 法定代理人蔡家豐、許睿宬
- 當事人磐峰投資有限公司、誠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字第3號 聲 請 人 磐峰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家豐 代 理 人 湯光民律師 相 對 人 誠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睿宬 代 理 人 宋明政律師 葉婉玉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民國114年1月1日施行)第5條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寶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書記官 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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