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3號
- 聲請人
- 蘇老圖
- 相對人
- 農業部農田水利署嘉南管理處
- 法定代理人
- 王志誠
- 相對人
- 詠晟營造有限公司
- 兼上列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彭雅惠
- 相對人
- 李桂榮即金益工程行
- 相對人
- 林世國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向鈞院起訴請求損害賠償及職業災害補償事件,業經鈞院受理在案。聲請人因本件職災事件致有重傷害,經濟收入陷入困境,已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就上開事件非顯無勝訴之望。為此,爰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規定,請鈞院准予訴訟救助。
二、按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規定:「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又按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為民事訴訟法第107條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因此,勞工因為職業災害而提起民事訴訟,其聲請訴訟救助,並不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必要。
三、經查,聲請人因為遭受職業災害,對於相對人提起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之民事訴訟,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勞專調字第5號受理在案。又查,聲請人的本案訴訟,已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聲請人也確實受有傷害。至於聲請人對於相對人請求補償或賠償之訴訟,有無理由,則必須在於言詞辯論終結之後始能論斷,目前尚難認定聲請人顯無勝訴之望。因此,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勞工法庭法 官 呂仲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