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04 日
- 法官陳美利
- 當事人翁嘉慶、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25號 聲 請 人 翁嘉慶 代 理 人 劉興文律師(法扶律師)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更生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主張:其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已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調解債務清償方案,惟調解不成立,且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台幣(下同)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 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向本院聲請更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雖據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聲請人與受扶養人之112、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戶籍謄本、勞保災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郵局及金融機構存摺節影本,與聲請人之薪資發放單、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女兒學費繳費單、富邦人壽保單等為證。然以聲請人清償能力扣除其個人生活必要支出後之餘額,顯然足以負擔債權人提出之清償還款方案數額(詳如附表),核與消債條例第3條所 定「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法定要件亦不合,聲請人應另與債權人洽詢、協商債務償還事宜,以謀求較為適當的履債方式,是其更生之聲請為無理由,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1項、第8條本文,應予以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書 記 官 陳雪鈴 附表: 編號 項目 資料審查 備註 1 是否經前置協商 是□ 否☑:債權人僅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一家,無庸前置協商。 2 債務人所提出債權人清冊記載的債務數額: 532,927元 3 本院核算的實際債務總金額: ①已陳報債務數額之債權人: 和潤852,127元 總金額合計: 852,127元 和潤陳報願以現欠總金額852,127元分180期0利率、第1-179期每期4,735元,第180期還款4,562元之方案 ②未陳報之債權人:無 4 債務人每月平均收入:42,950元 聲請人在○○○○○○○○○○擔任臨時人員,每月收入31,450元,加計駕駛加給每月1,500元及工作獎金每月10,000元共42,950元,核與投保薪資大致相符,應認可採。 5 債務人每月必要支出:32,853元 個人生活必要費用:最低生活支出18,618元。 依衛生福利部公告臺灣省(包括六都以外之其他各縣、市)114年度最低生活費15,515元之1.2倍亦即18,618元之數額為標準。 依法應受其扶養即長女、父母親之扶養費部分: 1、聲請人主張需負擔父親扶養費4,926元,本院審酌父親為00年生,逾法定退休年齡,設於合作金庫東嘉義分行截至114年6月有存款餘額11,577元,名下另有公同共有土地數筆,公同共有財產總額約3,062,526元,每月並領有租金補貼3,840元,應認確有無法維持生活而需他人扶養之必要,則依扶養義務人人數3人分擔後,聲請人主張每月負擔4,926元尚屬合理。 2、聲請人主張需負擔母親扶養費3,348元,本院審酌母親為00年生,逾法定退休年齡,但113年度有營利所得10,104元(股票投資等),每月領有勞退8,573元,設於兆豐銀行之帳戶截至114年6月有存款餘額308,701元、設於合作金庫東嘉義分行截至114年6月有存款餘額861,951元,另有玉山銀行證券交易之餘額11,702元,難認聲請人母親有不能維持生活而受他人扶養之必要。 3、聲請人女兒為00年出生,為現年15歲之未成年人,名下無財產,未領任何補助或津貼,聲請人主張之扶養數額9,309元未逾越最低生活費與配偶分擔標準。 6 債務人財產總額 存款:無 保單價值準備金:富邦人壽,迄未陳報壽險保單價值準備金。 房地現值:無 汽、機車:無。 7 是否符合消債條例第3條之要件 是□ 否☑:聲請人月收入42,950元,扣除其個人及依法應受其扶養之人之生活必要支出共32,853元後,可供清償債務之用之所得餘額為10,097元,並非無法負擔和潤所提月付4,735元及4,562元之分期還款方案數額,和潤所提分期還款數額亦與聲請人主張每月想償還5至6千元之數額接近,而無不能清償之虞。 8 結論 不應准予更生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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