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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38號

聲請更生程序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陳美利

聲請人
林義勝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台幣(下同)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復為同條第3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美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陳雪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應於5日內預納郵務送達費3,730元,如逾期未繳,則駁回更
    生之聲請。【郵務送達費部分,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
    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11人(先加計東元資
    融股份有限公司、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共計10名債權人
    )×10份×43元-1,000元=3,730元】。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
    繳,如有不足,另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尚有剩餘,則退還予
    聲請人。
二、債權人方面:
(一)請陳報聲請人「所有」債權人資料到院(除聯徵資料所列債
    權人以外,曾調解成立、車貸、商品分期借款、當鋪、民間
    債權人等)。
(二)依調解時債權人陳報狀,聲請人另積欠「東元資融股份有限
    公司」、「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並未列於債權人
    清冊上,請查明該2債權人是否為債權人清冊所載之債權人
    之「實際債權人」,並請提出更正後之債權人清冊。
(三)請就「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BoBo Pay (波波金融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債務,提出相關債權證明資料(需包
    含何時借款、借款金額、現欠餘額等資料),若為車貸或手
    機、商品等分期付款,需陳報【原約定之分期還款條件即每
    期需還款金額】。
(四)並陳報上開債務是否以擔保品抵押借款?若是,則分別係以
    何擔保品為抵押?該擔保品目前是否遭抵償?現況為何?
三、勞保、國稅資料部分:
(一)請提出聲請人最近一個月申請之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
(二)請提出聲請人之受扶養人(即聲請人母親)最近一個月申請
    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與112、113年度綜合所得
    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三)請提出受扶養人即聲請人母親之勞保職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
    明細,若未投保勞保,亦請以書面陳報之,另若未投保勞保
    ,但有投保農保、漁保或國民年金等其他保險,應陳報是否
    領取農保、漁保或國民年金之給付。
四、財產方面:
(一)請提出聲請人名下000-0000號機車與000-0000號汽車之行車
    執照,並陳報該車輛目前二手市值為何(向車行或至網路二
    手車輛買賣網站查詢該車輛目前二手市值)。
(二)另請陳報,除上開車輛外,聲請人名下是否有其他汽、機車
    ,若有,亦應提出該車輛之行車執照,並陳報車輛目前二手
    市值為何。
五、收入方面:
(一)請提出聲請人114年2月後迄今之薪資袋,另陳報聲請人除每
    月月薪35,300元及責任津貼外,是否有其他加班收入及三節
    獎金、津貼、年終獎金等收入,若有,應提出相關證明資料
(二)另請陳報,聲請人是否另有其他兼職收入,若有,每月收入
    約略數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入帳資料,若無,亦請以書面
    陳報之。
六、補助部分:
  請陳報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即聲請人母親)是否領取任何政
    府補助金?(如:低收補助、租屋補助、教育補助、殘障津
    貼、交通補助、失業補助、老年給付、敬老津貼等)或其他
    社會福利津貼?如有,請陳報領取之期間、數額,並提出領
    取補助金或福利津貼之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及相關證明
    文件。如無,亦請書面說明之。
七、存款部分:
  請提出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即聲請人母親)於郵局、銀行、
    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
    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自民國112年6月17
    日起迄今之交易明細;如無法補登,仍應提供存摺封面及餘
    額內頁影本)。
八、依法受債務人扶養之人即母親扶養費部分:
(一)請陳報聲請人每月扶養費之數額為4,500元或12,000元?並
    請就扶養費之數額提出計算方式,及陳報其他扶養義務人共
    有幾人及分別為何人、大略之財產收入狀況,並陳報扶養費
    如何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分擔?若未分擔,未分擔之理由為何
(二)請陳報聲請人母親目前是否仍有工作能力並於每月領有工作
    所得?每月是否領取任何中低收入補助、勞保老年給付、國
    民年金老年給付或老農給付等?若有,請陳報每月領取數額
    為何,並提出相關入帳資料。若無,亦請以書面陳報。
九、商業保險部分:
(一)請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
    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
(二)請陳報聲請人有無投保任何商業保險契約(含以本人為要保
    人並以本人、父母、子女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
    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若有,請敘明保險公司名稱、地
    址、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與【現
    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並提出可資證明之文件(如批
    注單、保險契約一覽表、保險契約狀況說明書等)、保險公
    司出具之保單價值證明書(保單價值一覽表或帳戶證明等資
    料,若價值為0元,亦應陳報)或其他相關文件。如有以該
    等保單質借,應提出質借之金額及還款紀錄、目前尚餘借款
    金額等證明文件【請自行向保險公司申請,勿要求本院行文
    】。若無任何相關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十、請陳報有無股票或其他投資等資料並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
    構之全部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如有股票則請
    一併陳報發行公司之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處所
    在地及該股票現值;若無任何股票或其他投資資料,仍應以
    書面說明)。
、請陳報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即至114年6月16日止)財產變動
    狀況(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
    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
    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請提出更生還款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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