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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更生程序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15 日
  • 法官
    陳威憲
  •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黃俊智、劉源森、陳鳳龍

  • 當事人
    陳淑鈴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錦煌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86號 聲 請 人 陳淑鈴 代 理 人 陳怡君律師(法扶律師)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林錦煌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陳淑鈴自民國114年10月15日上午10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已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惟調解不成立,且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200萬元,5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向本院聲請更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調解不成立證明書、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111至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勞保災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戶籍謄本、在職證明書與員工薪資證明書、本院執行命令(華南商銀扣薪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執行)、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回覆書暨查詢結果表、行車執照暨車行估價單、和潤公司通知函、郵局及金融機構存摺節影本等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14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69號卷核閱屬實。本院審核本件聲請人應已達不能清償債務之程度(如附表),此外,本件又查無聲請人有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 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四、末查本院既裁定准許開始本件更生程序,爰依消債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併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書記官 陳雪鈴 附表:(貨幣單位:新臺幣)。 編號 項目 資料審查 備註 1 是否經前置協商 是。案號:本院114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69號 2 債務人所提出債權人清冊記載的債務數額 2,848,587元 3 本院核算的實際債務總金額: 已陳報債務數額之債權人: ⒈華南銀行:1,586,664元。 ⒉中國信託銀行:853,398元。 以上金額合計:2,440,062元。 總金額合計: 3,572,062元 ⒈華南銀行提出分72期、利率4.533%、每月還款28,033元之方案(本院卷第107頁)。 ⒉中國信託銀行提出分174期0利率、第1-173期每月還款5,000元之方案(本院卷第115頁)。 ⒊和潤公司通知建議自112年11月15日起每月還款2,000元即不發動強制執行,一年後再提高還款金額(本院卷第169頁)。 未陳報之債權人: ⒈和潤企業公司360,000元。(車貸債務,但車輛已遭取償,實際債權額應以債權人陳報為主)。 ⒉中租迪和公司:772,000元。 以上金額合計:1,132,000元。 4 債務人每月平均收入 聲請人目前任職於○○○○○○,自114年7月起每月收入未扣勞健保即為投保薪資34,800元,經核與投保資料相符,應認可採。 5 債務人每月必要支出 個人生活必要費用:最低生活支出18,618元。 依衛生福利部公告臺灣省(包括六都以外之其他各縣、市)114年度最低生活費15,515元之1.2倍亦即18,618元之數額為標準。 依法應受其扶養之人:無 6 債務人財產總額 ⒈存款:約200元。 ⒉保單價值準備金:名下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有效保單。 ⒊房地現值:無。 ⒋汽、機車:名下車號000-0000號車輛已遭和潤企業公司拖走取償。另車號000-000號機車,市值約6,000元。 7 是否符合消債條例第3條之要件 是。 理由:聲請人月收入34,800元,扣除其個人生活必要支出18,618元後,可供清償債務之用之所得餘額為16,182元,顯不足以負擔各債權人所提分期還款數額共35,033元(計算式:華南銀行:28,033元+中國信託銀行:前173期5,000元+和潤公司:2,000元),應認有不能清償或不能清償之虞情事。 8 結論 應准予更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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