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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更字第2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更生程序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24 日
  • 法官
    呂仲玉
  •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莊仲沼

  • 當事人
    汪文惠芳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陳小琪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285號 聲請人即 債 權 人 汪文惠芳 相對人即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陳小琪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汪文惠芳自中華民國114年12月24日上午10時起,開始更 生程序。 命本院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於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債權人負有新臺幣(下同)3,865,460元之無擔保債務。 聲請人因消費借貸、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對資產管理公司負債務。聲請人總資產為276,475元,債務總金額則有3,865,460元,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爰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等資料,聲請更生。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又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前項裁定不得抗告,並應公告之。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16條第1項亦設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業據聲請人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112年度及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金融機構存摺交易明細等資料佐參。經審核結果,聲請人確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詳附表)。又查,聲請人為一般消費者,無從事營業活動,所負無擔保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 宣告破產。聲請人亦無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所規定得予駁回更生聲請之情形,而且亦無同條例第8條或第46條各款 所定應予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因此,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於法有據,屬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並依首揭規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四、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書記官 洪毅麟 附表:114年度消債更字第285號(債務人:汪文惠芳) 編號 項目 資料審查 備註 1 是否經前置協商 是□ 否■ 債權人非屬金融機構,得無須經前置協商。 2 債務人所提出之債權人清冊記載的債務數額: 3,865,460元 3 本院核算的實際債務總金額: ①已陳報債權數額之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832,427元。 總金額合計:3,697,887元  ②未陳報債權數額之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債務人提出之債權人清冊之記載數額計算,即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865,460元。 4 債務人平均每月收入 22,650元(勞保退休金) 5 債務人每月費用支出 個人生活必要費用:18,618元 在衛生福利部公告臺灣省(包括六都以外之其他各縣、市)114年度最低生活費為15,515元的1.2倍即18,618元之數額範圍內。 扶養費用:0元 聲請人主張每月分擔扶養母親的費用6,200元。惟查,聲請人母親名下有二筆不動產,房地現值合計1,607,200元以上,並持有保證責任嘉義市第三信用合作社的股份,目前應尚無須由聲請人扶養。 6 債務人財產總額 276,830元 ①存款:355元。 ②保單價值準備金:276,475元(新光人壽)   7 是否符合消債條例第3條之要件 是■ 否□ 8 結論 應准予更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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