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78號
- 聲請人
- 陳逸蓁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台幣(下同)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復為同條第3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應於5日內預納郵務送達費2,870元,如逾期未繳,則駁回更
生之聲請。【郵務送達費部分,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
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9人×10份×43元-1,00
0元=2,870元】。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
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
二、債權人部分:
請就所積欠「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創鉅有限合夥」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
司」之債權,陳報【原約定之分期還款條件(即每期需還款
金額,盡量提出原借款資料或陳報每月分期需還款數額)】
。
三、勞保、國稅資料部分:
(一)請提出聲請人之受扶養人(即聲請人母親)與最近一個月申
請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與111、112年度綜合所
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二)請提出受扶養人即聲請人母親之勞保職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
明細,若未投保勞保,亦請以書面陳報之,另若未投保勞保
,但有投保農保、漁保或國民年金等其他保險,應陳報是否
領取農保、漁保或國民年金之給付。
四、財產方面:請提出聲請人名下所有汽、機車之行車執照,並
陳報該車輛目前二手市值為何。若無,亦請以書面陳報之。
五、收入方面:
(一)請陳報聲請人目前是否仍任職於台灣扇港股份有限公司?除
每月薪資收入外,是否領有年終獎金、三節獎金?若有,請
陳報數額並提出之相關入帳證明。
(二)另請陳報,除上開收入外,是否有其他兼職收入,若有,每
月收入約略數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入帳資料,若無,亦請
以書面陳報之。
六、補助部分:
請陳報聲請人與受扶養人(即聲請人母親)是否領取任何政
府補助金?(如:低收補助、租屋補助、教育補助、殘障津
貼、交通補助、失業補助等)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如有,
請陳報領取之期間、數額,並提出領取補助金或福利津貼之
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如無,亦請書面
說明之。
七、請提出聲請人與受扶養人(即聲請人母親)於郵局、銀行、
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
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自民國112年4月12日起迄今之交易
明細;如無法補登,仍應提供存摺封面及餘額內頁影本【已
提出之存摺部分,則無庸重複提出】)。
八、商業保險部分:
(一)請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
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
(二)請陳報聲請人名下「南山人壽」之【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
金額】,並提出由保險公司出具之保單價值證明書(保單價
值一覽表或帳戶證明等資料,若價值為0元,亦應陳報)或
其他相關文件。如有以該等保單質借,應提出質借之金額及
還款紀錄、目前尚餘借款金額等證明文件【請自行向保險公
司申請,勿要求本院行文】。
(三)請陳報聲請人除上開「南山人壽」保險外,有無投保其他任
何商業保險契約(含以本人為要保人並以本人、父母、子女
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
,若有,請敘明保險公司名稱、地址、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
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與【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並提出可資證明之文件(如批注單、保險契約一覽表、
保險契約狀況說明書等)、保險公司出具之保單價值證明書
(保單價值一覽表或帳戶證明等資料,若價值為0元,亦應
陳報)或其他相關文件。如有以該等保單質借,應提出質借
之金額及還款紀錄、目前尚餘借款金額等證明文件【請自行
向保險公司申請,勿要求本院行文】。若無任何相關資料,
仍應以書面說明。
九、請陳報有無股票或其他投資等資料並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
構之全部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如有股票則請
一併陳報發行公司之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處所
在地及該股票現值;若無任何股票或其他投資資料,仍應以
書面說明)。
十、生活必要支出:
(一)個人生活必要支出部分:請就所提列之各項支出,提出每月
實際支出單據。
(二)依法受債務人扶養之人即母親扶養費每月6,000元部分:
1、請陳報聲請人母親目前是否仍有工作能力並於每月領有工作
所得?每月是否領取任何中低收入補助、勞保老年給付、國
民年金老年給付或老農給付等?若有,請陳報每月領取數額
為何,並提出相關入帳資料。若無,亦請以書面陳報。
2、請陳報其他扶養義務人大略之財產收入狀況。
、請陳報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即至114年4月11日止)財產變動
狀況(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
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
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請陳報目前遭士林地院112年度司執助字第8003號強制執行之
執行內容為何(強制執行薪資、保單或動產、不動產,若為
保單,則遭執行之保單其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數額為何)?
、請提出更生償還計劃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