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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98號

聲請更生程序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陳美利

聲請人
陳秋玉
代理人
吳惠珍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台幣(下同)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復為同條第3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美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陳雪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應於5日內預納郵務送達費290元,如逾期未繳,則駁回更生
    之聲請。【郵務送達費部分,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
    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3人×10份×43元-1,000
    元=290元】。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依實
    支數計算徵收;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
二、請提出聲請人之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三、財產方面:
  請提出聲請人名下所有汽、機車之行車執照,並陳報該車輛
    目前二手市值為何。若無,亦請以書面陳報之。 
四、收入方面:
(一)請陳報聲請人目前平均每月薪資收入之數額為何?是否為調
    解時所稱之每月25,000元?而該數額低於最低基本工資,是
    否有減損工作能力之情?若有,請提出相關證明資料。
(二)請說明聲請人於111、112年度期間投保於銀采社會企業有限
    公司、財團法人彰化縣私立青山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附
    設彰化縣私立好幫手居家事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等處,平均
    每月收入47,110元,卻於113年3月退保改任職至「春日禾社
    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附設嘉義縣私立春日禾居家長照機構」
    致收入減少之理由為何?且聲請人自113年11、12月至114年
    1月之薪資尚有3至4萬元,卻於114年2月份驟減至2萬餘元之
    理由為何?
(三)另請陳報,聲請人除所陳之收入外,是否有其他兼職收入,
    若有,每月收入約略數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入帳資料,若
    無,亦請以書面陳報之。
五、補助部分:
  請陳報聲請人是否領取任何政府補助金?(如:低收補助、
    租屋補助、教育補助、殘障津貼、交通補助、失業補助等)
    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如有,請陳報領取之期間、數額,並
    提出領取補助金或福利津貼之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及相
    關證明文件。如無,亦請書面說明之。
六、存款部分:
(一)請提出聲請人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
    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
    並補登存摺自民國112年5月7日起迄今之交易明細;如無法
    補登,仍應提供存摺封面及餘額內頁影本)。
(二)請說明聲請人於台新銀行存摺(附件7)內,每月有多筆帳
    號為「00000000000000」入帳之來源為何?
八、商業保險部分:
(一)請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
    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
(二)請陳報聲請人是否投保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該保險之【現有
    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可資證明之文件(
    如批注單、保險契約一覽表、保險契約狀況說明書等)、保
    險公司出具之保單價值證明書(保單價值一覽表或帳戶證明
    等資料,若價值為0元,亦應陳報)或其他相關文件。如有
    以該等保單質借,應提出質借之金額及還款紀錄、目前尚餘
    借款金額等證明文件【請自行向保險公司申請,勿要求本院
    行文】。
(三)請陳報聲請人除郵政簡易人壽與三商美邦人壽外,有無投保
    其他任何商業保險契約(含以本人為要保人並以本人、父母
    、子女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
    單等),若有,請敘明保險公司名稱、地址、各保險契約有
    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與【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
    之金額】,並提出可資證明之文件(如批注單、保險契約一
    覽表、保險契約狀況說明書等)、保險公司出具之保單價值
    證明書(保單價值一覽表或帳戶證明等資料,若價值為0元
    ,亦應陳報)或其他相關文件。如有以該等保單質借,應提
    出質借之金額及還款紀錄、目前尚餘借款金額等證明文件【
    請自行向保險公司申請,勿要求本院行文】。若無任何相關
    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九、請陳報有無股票或其他投資等資料並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
    構之全部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如有股票則請
    一併陳報發行公司之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處所
    在地及該股票現值;若無任何股票或其他投資資料,仍應以
    書面說明)。
十、請陳報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即至114年5月6日止)財產變動
    狀況(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
    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
    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請提出更生還款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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