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清字第51號
- 聲請人
- 羅國華
- 代理人
- 詹忠霖律師(法扶律師)
- 債權人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曹為實
- 債權人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俊智
- 債權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債權人
-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戴誠志
- 債權人
-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松岳
- 債權人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添財
- 債權人
-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財育
- 債權人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月琴
- 債權人
-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債權人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淑真
- 債權人
-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仲沼
- 債權人
-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豫文
- 債權人
-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文明
- 債權人
-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統雄
- 代理人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淑真
- 債權人
-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今井貴志
- 債權人
-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 債權人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佳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更生程序事件,經本院民事執行處以11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02號移送本院民事庭裁定更生程序轉換為清算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羅國華自民國114年11月3日上午10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本院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由
一、移送意旨略以:債務人即聲請人於更生進行中陳報無意願提出更生方案,聲請將案件轉行清算程序,致更生程序無法進行,乃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56條第2款規定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二、按債務人應於收受債權表後十日內提出更生方案於法院;債務人未依限提出更生方案者,法院得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債務人不遵守法院之裁定或命令,致更生程序無法進行者,法院得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債條例第53條第1項、第5項及第56條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復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此於同條例第16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債務人因積欠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均以簡稱稱之)等金融機構及非金融機構債權人債務而向本院聲請更生,經本院以114年度消債更字第76號裁定聲請人自114年6月27日開始更生程序,並由司法事務官以11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02號更生執行事件(下稱執行程序)進行更生程序,惟經本院司法事務官於114年9月15日發函通知聲請人依債權表填寫更生方案、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陳報到院,然聲請人代理人於114年10月3日具狀表示債務人無意願提出更生方案、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聲請將案件轉行清算程序,致更生程序無法進行,乃由司法事務官轉由清算程序等情,業經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誤,自堪信為真實。
四、綜上,聲請人於更生程序中未依限提出更生方案,致本件更生程序無法進行,因此,本件顯無繼續進行更生程序之實益。爰依債條例第53條第5項、第56條第2款規定,裁定開始清算程序,爰裁定如主文,並依首揭規定命本院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威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