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15號
- 聲請人即
- 債 務 人
- 吳大福
- 代 理 人 陳怡君律師(法扶律師)
- 相對人即
- 債 權 人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衍茂
- 債 權 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債 權 人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添財
- 債 權 人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男州
- 代 理 人 喬湘秦
- 債 權 人
-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代 理 人 陳正欽
- 債 權 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債 權 人
-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今井貴志
- 債 權 人
-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豫文
- 債 權 人
- 板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道明
- 債 權 人
-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慧雯
- 債 權 人
-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債權已讓與仲信資融
- 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潘代鼎
- 債 權 人
-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債 權 人
-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雨利
- 代 理 人 何衣珊
- 債 權 人
-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智能
- 代 理 人 鄭穎聰
- 債 權 人
-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債權受讓自長鑫資產管理
- 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 債 權 人
-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松延洋介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吳大福准予復權。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因債務清理事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6號裁定應予免責,並已於民國114年10月14日確定。為此,聲請人爰依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聲請復權。
二、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規定:「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
三、經查,聲請人即債務人主張上揭事實,業據提出本院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6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為證。又查,本院於114年9月19日所為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6號民事裁定,主文諭知債務人吳大福應予免責。該裁定業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39條之1規定送達債權人及公告,並已經於114年10月13日確定在案,有本院於114年10月16日核發之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載明可稽。因此,聲請人提出為復權之聲請,核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