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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18號

聲請復權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15 日

法官陳威憲

聲請人
張雅娟即張若恩
代理人
吳惠珍律師(法扶律師)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權人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債權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宮文萍
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權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權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誠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張雅娟即張若恩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㈠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㈡受免責之裁定確定;㈢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一百四十六條或第一百四十七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㈣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曾因債務清理事件,經鈞院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4號裁定應予免責,並於民國114年11月19日確定,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即債務人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4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各1份可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核屬實,堪信為真。聲請人既有首揭條文第2款所定之復權聲請事由,其聲請復權,自屬有據,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於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雪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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