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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聲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復權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12 日
  • 法官
    呂仲玉

  • 當事人
    蕭秋玲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賴怡真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張義育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花旗星展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鄭穎聰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鍾文瑞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19號 聲請人即 債 務 人 蕭秋玲 代 理 人 吳惠珍律師(法扶律師) 相對人即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賴怡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張義育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聖心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權 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已將債權轉讓予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能 代 理 人 鄭穎聰 ○ ○ ○ ○○○○○○○○ 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 債 權 人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永鴻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即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債權之受讓人】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鍾文瑞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蕭秋玲准予復權。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鈞院以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5號裁定准予免責確定。爰依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向鈞院聲請復權,懇請鈞院為債務人復權之裁定。 二、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規定:「債務人有下列各款 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 三、經查,聲請人即債務人主張上揭事實,業據提出本院114年 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5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為證。又查,本院於114年11月6日所為之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5號民事裁 定,主文諭知債務人蕭秋玲應予免責。該裁定業經依照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39條之1規定送達債權人及公告 ,並已經於114年11月26日確定在案,有本院於114年11月28日核發之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載明可稽。因此,聲請人提出為復權之聲請,核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於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書記官 洪毅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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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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