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聲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12 日
- 法官呂仲玉
- 當事人蕭秋玲、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賴怡真、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張義育、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花旗、星展、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鄭穎聰、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鍾文瑞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19號 聲請人即 債 務 人 蕭秋玲 代 理 人 吳惠珍律師(法扶律師) 相對人即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賴怡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張義育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聖心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權 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已將債權轉讓予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能 代 理 人 鄭穎聰 ○ ○ ○ ○○○○○○○○ 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 債 權 人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永鴻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即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債權之受讓人】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鍾文瑞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蕭秋玲准予復權。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鈞院以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5號裁定准予免責確定。爰依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向鈞院聲請復權,懇請鈞院為債務人復權之裁定。 二、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規定:「債務人有下列各款 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 三、經查,聲請人即債務人主張上揭事實,業據提出本院114年 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5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為證。又查,本院於114年11月6日所為之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5號民事裁 定,主文諭知債務人蕭秋玲應予免責。該裁定業經依照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39條之1規定送達債權人及公告 ,並已經於114年11月26日確定在案,有本院於114年11月28日核發之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載明可稽。因此,聲請人提出為復權之聲請,核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於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書記官 洪毅麟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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