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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34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馮保郎

原告
欣光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樹
訴訟代理人
何方婷律師
訴訟代理人
梁超迪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麟翔律師
被告
黃達人

上列原告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57,704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24,432元,逾期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2條第1、2項);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2條)。是原告請求金錢給付部分亦應該算入訴訟標的之價額。

二、原告於民國114年3月13日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占用原告所有嘉義市○○段000地號土地上之建物拆除,並將占用之土地騰空後返還原告;被告應給付原告187,53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交還前項土地止,按月連帶給付原告3,17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以上有原告之起訴狀可證。又上開土地之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為31,000元,被告占用之面積經測量後為57平方公尺,以上有測量圖可證,爰以此計算原告請求返還該土地及金錢給付之現值為1,957,704元(計算詳如附表)。故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1,957,7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4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簡純靜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地號 面積(㎡)(A) 公告現值(元/㎡)(B) 現值(元)(=A×B) 1 910 57 31000 0000000 2 金錢請求   187530 3 金錢請求    3174 4 合計   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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