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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35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陳思睿

原告
梅艷梨
被告
許銘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0,9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思睿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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