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20號
- 原告
- 盛威能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元豪
- 被告
- 林永翔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永翔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林永翔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50,54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6,86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116,36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於五日內補繳,如果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