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12號
- 原告
- 大醫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豐裕
- 訴訟代理人
- 張簡明杰律師
- 被告
- 鉅松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富揚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30,42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1,4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補字第312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30,42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1,4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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