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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91號

履行協議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1 日

法官張佐榕

原告
月有鑫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姞嫺
被告
嘉義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黃敏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前於民國114年7月4日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4912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基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1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03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萬1,5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及檢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佐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宇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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