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91號
- 原告
- 月有鑫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姞嫺
- 被告
- 嘉義市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黃敏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前於民國114年7月4日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4912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基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1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03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萬1,5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