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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30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04 日

法官葉南君

原 告
大仁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恒仁
訴訟代理人
林秀香律師
被 告
興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照恩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817,877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2,7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葉南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黃胤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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