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46號
- 原告
- 臺中榮民總醫院嘉義分院
- 法定代理人
- 陳正榮
- 訴訟代理人
- 李政昌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蔡牧城律師
- 被告
- 臻輊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振智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
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
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6款亦有明定。又撤銷仲裁判
斷之訴,為其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形成權,既非身分上之形成權
,自屬財產權之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
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最高法院83年台抗字第161號裁定意
旨參照)。上列當事人間撤銷仲裁判斷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23,368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5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