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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5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履行協議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02 日
  • 法官
    張佐榕
  • 法定代理人
    張忠信

  • 原告
    蘇俔瑋
  • 被告
    玖毅豪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77號 原 告 蘇俔瑋 被 告 玖毅豪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忠信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1萬1,37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7萬3,1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佐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及檢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書記官 張宇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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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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