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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77號

履行協議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02 日

法官張佐榕

原告
蘇俔瑋
被告
玖毅豪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忠信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1萬1,37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7萬3,1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及檢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佐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張宇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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