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6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扣押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17 日
  • 法官
    陳盈螢

  • 當事人
    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06號 原 告 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昭弘 訴訟代理人 吳明憲 ○ ○ ○○○○○○○○○○○○○○○○○ 法定代理人 蔡惠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2,000元,應徵得第一 審裁判費9,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盈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書記官 李玫娜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