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6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11 日
- 法官馮保郎
- 原告張守仁
- 被告鑫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13號 原 告 張守仁 被 告 鑫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李祈紳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500,000元,應繳裁判費184,5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84,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書記官 張簡純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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