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3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查閱帳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19 日
- 法官張佐榕
- 法定代理人蔡家豐、許睿宬
- 當事人磐峰投資有限公司、誠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6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磐峰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家豐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誠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睿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查閱帳冊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前已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1,2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佐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及檢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書記官 張宇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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