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04號
- 原告
- 中天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宋尚賢
- 被告
- 林永春
- 監護人
- 林呈娥
- 被告
- 林阿珠
- 被告
- 林裕翔
- 被告
- 宜光資產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淑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就坐落嘉義市○○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及同段171建號建物(門牌號碼:嘉義市○○路○段000號,下稱系爭建物)為裁判分割,而本件原告係與被告宜光資產有限公司於民國113年1月16日共同以新臺幣(下同)1,677,888元拍定取得系爭土地應有部分4分之1(原告權利範圍4分之3),另以151,000元【計算式:41,000元+110,000元=151,000元】拍定取得系爭建物應有部分4分之1(原告權利範圍4分之3),有本院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在卷可稽,故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1,371,666元【計算式:(系爭土地拍定金額1,677,888元+系爭建物拍定金額151,000元)×原告權利範圍3/4=1,371,666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371,6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646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8,91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8,7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