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2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23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02 日

法官黃茂宏

原告
即反訴被告
謝龍東
即反訴被告
方巧瑄
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昱慧律師
被告
即反訴原告
周王燦芝
訴訟代理人
孟欣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8月18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12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請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陳報: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原告謝龍東就每張本票交付多少金錢給被告或游宏源?有無加計利息?若有,加計多少利息?

二、請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陳報:被告有無撿骨、修建祖墳?若有,請何人撿骨、修建祖墳?花費多少錢?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茂宏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王嘉祺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票日 發票人 票面金額(新臺幣) 到期日 票據號碼 備註 1 110年12月20日 游宏源(簽名)、周王燦芝(蓋印) 200,000元 未記載 CH720977 本院卷一第25頁 2 111年3月7日 游宏源(簽名)、周王燦芝(蓋印) 400,000元 111年7月7日 CH720978 本院卷一第25頁 3 111年3月27日 游宏源(簽名)、周王燦芝(蓋印) 1,300,000元 111年8月31日 CH720980 本院卷一第25頁 4 111年5月8日 游宏源(簽名)、周王燦芝(蓋印) 300,000元 111年8月20日 CH720981 本院卷一第25頁  合  計  2,200,000元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