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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597號

遷讓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葉南君

上訴人
即原告
曾筱涵
被上訴人
即被告
陳益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6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51,06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20,85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葉南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翔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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