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782號
- 原 告
- 祐實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侯永生
- 被 告
- 祐實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合豐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補費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85,038元,此裁定已於114年10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在卷可憑。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