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901號
- 抗告人
- 即反訴原告
- 巨亨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春美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祭祀公業張合順間請求返還權狀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5年6月25日(抗告人民事抗告狀誤植為115年6月24日)本院114年度訴字第901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按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本件抗告人未據繳納抗告費,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訴字第901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祭祀公業張合順間請求返還權狀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5年6月25日(抗告人民事抗告狀誤植為115年6月24日)本院114年度訴字第901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按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本件抗告人未據繳納抗告費,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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