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90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巨亨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春美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祭祀公業張合順
- 法定代理人
- 張添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權狀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6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核定確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7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