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9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派下權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6 日
  • 法官
    張佐榕
  • 法定代理人
    陳素綢

  • 原告
    陳梧桐陳正弘陳正和
  • 被告
    祭祀公業陳元香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909號 原 告 陳梧桐 陳正弘 陳正和 兼上 三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乙賢 被 告 祭祀公業陳元香 法定代理人 陳素綢 訴訟代理人 王崑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4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原告陳梧桐、陳正弘、陳正和、陳乙賢對被告祭祀公業陳元香之派下權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前經嘉義縣溪口鄉公所於民國111年3月21日核發派下全員證明書,惟被告之派下現員名冊漏列原告等4人,原告祖先乃設立人陳懷苞次男陳再梗之次男陳常之 子孫,被告顯然遺漏又不予補列,為此依法聲明確認派下權存在。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就原告等4人之請求,於言詞辯論期日為認諾之意思表 示。 三、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而言(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1031號原判例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等4人主張其等 為被告之派下員,然因經申報之被告派下全員系統表有漏列情事,造成原告對被告有無派下權存在,即處於存否不明之狀態,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其此一法律關係存否不明確之危險,得以本件確認判決除去之,自應認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四、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者,應本於其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定有明文。而 被告在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法院即應不調查原告主張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是否果屬存在,而以認諾為該被告敗訴之判決基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31號原判例意旨參照)。查原告等4人主張依繼承派下權之法律關係,訴請 確認對被告之派下權存在,前經被告法定代理人具狀表明同意原告等4人派下權存在,確實因當年遺漏等語(本院訴字 卷29頁),並經被告訴訟代理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認諾(本院訴字卷42頁),揆之上揭規定與說明,就此部分自應為被告敗訴之判決。從而,原告等4人提起本件確認之訴,請求確 認對被告之派下權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張佐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書記官 張宇安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