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91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京都電子遊戲場業即蔡雅婷
- 即被告
- 劉明瑋
- 即被告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蔡百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百欣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6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30,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7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葉南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