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9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19 日
- 法官陳思睿
- 法定代理人呂連杰
- 原告CHEMICAL
- 被告慧杰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955號 原 告 泰國商NAKORN CHEMICAL COMPANY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Mr.Tanawin Preey anuphan 訴訟代理人 廖學能律師 被 告 慧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連杰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價金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為補正,將依法駁回起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原告請求之金額為美金42,640元(折合新台幣1,330,368元,並加計自112年12月14日起至清償日為止,按年息5%之利息,依新修正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應 加計至起訴日前一日按前開利率計算之利息,從而訴訟標的金額應為新台幣1,462,676元,應繳交之裁判費為新台幣18,699元,扣除原告已經繳交之新台幣17,178元,尚應補繳新 台幣1,521元。 二、補正被告慧杰有限公司之公司設立登記資料,以明其營業所;並補提該公司法定代理人呂連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以明其住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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